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校级公派境外学习项目选拔办法(修订,适用于2018年9月后的选拔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校级公派境外学习项目选拔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境外学习项目选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级公派境外学习项目指经校际签订协议、由学校教务处选拔的常规学期境外交换学习项目、暑期学校等短期项目以及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选拔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项目选拔应尽量考虑学科专业差异,扩大项目覆盖学科专业范围,避免派出学生学院过于集中。选拔时应适当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实验班倾斜。
第五条 学生就读本科期间只有一次参加常规学期境外交换学习项目的机会。派出名单公示后因学生个人原因放弃(含派出后中途退出)的,学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型的校级公派境外学习项目。
第六条 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学生不派往生源地项目。
第三章 项目信息及选拔时间
第七条 所有项目信息均在学校官网上发布。常规学期境外学习项目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初集中选拔。其它项目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单独组织选拔。
第四章 申请人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无不适合在项目所在地学习的疾病史,能适应当地的学习和生活。
(三)常规学期境外学习项目学校应有与申请人主修专业(双学位实验班可视为两个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或境外学校可提供与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相近课程。
(四)常规学期境外学习项目中,学生在派出时可为大学二年级到四年级。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项目要求为准。
(五)学生应有足够的经费来源保证在外学习所需费用。
(六) 学习成绩要求
1、派出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原则上校长奖学金项目要求年级专业排名前15%;其它项目要求GPA 3.0以上且年级专业排名前60%。若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人数少于项目派出名额,可适当放宽标准。
2、学生申请时,已修的主修专业必修课程需全部及格(含重修及格)。
(七) 语言要求
1、项目有特定要求的,以发布的项目要求为标准。学生在申请时需已经达到相应标准并提供相应语言成绩证明且语言成绩证明需在有效期内。
2、无特定语言标准要求的项目,申请人应能够熟练使用项目要求的语言进行听课、讨论、完成作业等。
第五章 学生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微人大“本科生境外学习项目”完成项目线上申请。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在系统中准确、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学院综合考察和推荐
第十条 学院应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牵头,组成校级公派境外学习项目推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推荐和评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确保真实;审核学生学习计划,解答学生疑问;对项目申请人政治素质、身心情况、学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评审并产生学院推荐名单;在“本科生境外学习项目”管理系统中对学生报名情况予以审批等。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秘书从“本科生境外学习项目”管理系统中生成打印学院推荐表,经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及学院副书记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七章 学校选拔
第十二条 复试
(一)复试方式
视不同项目采用面试、笔试加面试或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其中,一般常规学期境外交换学习项目和暑期学校等短期项目,采用面试方式;校长奖学金及其它有要求的项目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
(二)复试名单
项目进入面试环节的人数应不多于拟派出名额的3倍。
其中以笔试加面试复试的项目,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进入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排序确定进入面试名单,若笔试不及格(60分以下),申请人不再进入面试;以面试方式复试的项目,由教务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重点考虑学生GPA、学生学习计划及学科专业分布,确定进入面试名单。
(三)复试考察点
笔试重点考察学生的外语书面表达、语言运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等方面的能力;面试重点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分析、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举止仪表等。
(四)复试成绩
复试方式仅为面试的项目,面试成绩即为复试成绩;复试方式为笔试加面试的项目,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复试成绩。
第十三条 选拔结果
评审专家组以学生复试成绩*70%+GPA排名得分(100-100*排名百分比)*30%对学生进行排名,兼顾学生所在学科专业、综合素质等,经讨论后确定选拔结果。
选拔名单在微人大“本科生境外学习项目”系统中公布。
选拔名单由教务处报送国际交流处,后续派出事宜由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通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
学校聘请项目评审专家负责复试笔试出题、阅卷、面试、材料评审等项目选拔相关工作。专家由我校海归教师、外籍教师和其它优秀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组成。每个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