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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资助育人理念,规范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校长办公会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为持续1个学期(5个月)的长期性岗位,主要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行政教辅助理工作和学校长期性专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学校机关部处、学院、教辅单位、跨学院研究机构可以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四条 固定岗位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机关部处、学院、教辅单位设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行政教辅人员编制员额的30%;实际在岗人员数量少于编制员额的,设岗数量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单位行政教辅人员编制员额的60%。跨学院研究机构可设立1-2个固定岗位。各单位承担学校长期性专项工作,且该项工作适合学生参与、有利于参与学生成长发展,尤其是有利于学生思想教育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可以设立专项工作固定岗位。

第五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学生因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而从事的服务性工作,不能归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保持相对稳定。学生处每学期末发布工作通知,启动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调整工作。因工作原因需要增补或者减少固定岗位的单位,可通过微人大服务中心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调整申请表》,打印后由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至学生处。未申请调整的单位,学生处根据上一学期首月实际在岗学生数量核定岗位数量。

第七条 学生处处长办公会根据各单位设岗申请、设岗原则和预算研究审定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及调整方案,并向申请设岗的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第八条 学生处每学期初公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信息,包括具体设岗单位、岗位名称及岗位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启动学生公开选聘工作。续聘上学期聘用学生的岗位、有特殊专业技能需求的岗位,或者其他不适合公开选聘的岗位,可以不公开选聘。

第九条 学生处发布选聘公告后,各设岗单位还可以自主制定学生选聘方案,自行发布相关通知公告,但不能出现与学生处发布的选聘公告不一致的内容。

第十条 学生选聘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选聘公告或通知中对此应有明确说明。设岗单位可提供学生姓名和学号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在学生选聘过程中应与学生就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确认拟聘学生具有在一个聘期内连续在岗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1个学期内只能被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如发现学生拟被多个固定岗位聘用,学生处直接取消该生在设岗数量较多的设岗单位的入选资格,相关设岗单位也不再进行人员增补。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聘用学生不得再担任研究生助管,也不得再应聘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如有学生同时被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直接取消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资格,且相关设岗单位不再进行人员增补。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自行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不能让学生占用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聘用学生无法胜任工作、出现严重工作失误、违反工作纪律或者不遵守工作要求的,设岗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解聘学生或学生主动离职,设岗单位在第一时间通过微人大服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解聘备案》申请,学生处从次月起停发其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报酬按月按岗发放,每月每岗酬金为800元。原则上每个岗位聘用1名学生。因长期性专项工作而设立的固定岗位,每个岗位可以聘用多名学生,每名学生的酬金发放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处不定期组织抽查,核实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吃空饷、套取经费、虚报工作时数等问题,将报请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生处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