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由教育部设立,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
第二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属学习学术类奖学金,颁发给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的港澳台侨学生。
第三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香港学生、澳门学生、台湾学生和华侨学生,学历层次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奖励标准为:
奖项 学历 | 特等 (元/人) | 一等 (元/人) | 二等 (元/人) | 三等 (元/人) |
本科生 | 8000 | 6000 | 5000 | 4000 |
硕士研究生 | 20000 | 10000 | 7000 | 5000 |
博士研究生 | 30000 | 15000 | 10000 | 7000 |
第五条 参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二)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任何违纪处分,未受学校通报批评;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不低于3.0,或排名位于本专业前50%,或上一学年无课程不及格;全部课程包括必修、选修和辅修的课程,也包括实践教育、发展指导等所有纳入学分认定的人才培养环节;
(五)上一学年有出国(境)学习经历的,所修学分量(含在校获得学分和经学校认定转换后的学分)须达到其培养方案该学年应修学分量的80%;
(六)未欠缴学费住宿费。
第六条 参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研究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科研态度端正,受到课题负责人或学院的高度认可。
第七条 参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特等奖学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热心服务同学,有在班委会、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服务同学、服务社会的经历,综合素质突出;
(二)积极参与国情教育相关活动,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三)上一学年(上年9月10日至本年9月9日)曾获得院级及以上学术科研奖励,或者曾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奖励,或者至少发表1篇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术论文:
1、发表在学校认可的核心期刊(以该生入校年份实行的《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为准);
2、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中国人民大学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本人为通讯作者(仅限SSCI、SCI检索论文)。
第八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下发评审通知,并明确各学院特等奖学金推荐名额;
(二)学生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评单位审核材料并确定推荐人选;
各学院通过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并根据学生处分配名额确定特等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应通过学院网站、公告栏、新媒体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各学院确定推荐人选。
符合参评条件,且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者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学生,也可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参评。每个成员单位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其中最多1名特等奖学金候选人),且须经部(处)务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学生处组织评审会议及特等奖学金竞评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拟授奖人选;
(五)学生处对拟授奖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六)学生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阅通过或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确定拟授奖人选;
(七)港澳台办公室将拟授奖人选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八)根据教育部批复,确定获奖学生。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9日起实施,2020年3月30日修订,由学生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