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籍迁入、迁出及暂留
一、户籍迁入
(一)学生集体户籍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2009-2010学年校政字10号)规定:
1. 学生户籍迁入遵循“学生在校期间户籍不转入、不转出”总原则。
2. 学生(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自愿放弃转户的学生须登录“微人大”系统填写放弃转户申请并由学院进行审批。
3. 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二)教职工及其子女集体户籍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2009-2010学年校政字10号)规定:
1. 因工作关系调入我校人员、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来校人员等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经公安机关房产审核后,可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教职工及其家属在北京有固定住房或为北京家庭户的,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2. 集体户籍职工一旦从我校迁出,不得迁回我校。
3. 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一方在我校集体户籍上户,教职工在北京有固定住房(包括配偶名下有住房)或配偶为北京家庭户的,新生儿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应落在家庭户上。
二、户籍迁出
(一)学生集体户籍
1. 毕业生个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必须持本人证件、报到证及招生就业处出具的三联单,到户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2. 替他人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时,被委托人持本人证件、委托书(一式两份,填好相关内容并签名后交予被委托人)、委托人报到证及招生就业处出具的三联单,到户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3. 在户籍科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迁往外埠的,应在海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落户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二)教职工集体户籍
1. 集体户籍职工因工作调离学校需迁出户籍时,应持人事处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
2. 迁往外埠的,应在海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 集体户籍教职工因结婚、购房等已有固定住房,应尽快把户口迁出学校。
(三)博士后
1. 博士后出站时,户籍应迁出学校,本人需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离校户口转移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
2. 迁往外埠的,应在海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的公安机关办理《入户通知单》手续。
三、户籍暂留
1. 学生学业期满毕业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籍迁往何地时,按招生就业处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暂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暂留申请表》(见附件,或在下载专区下载)。招生就业处应将当年我校集体户籍暂未就业毕业生名单造册,交保卫处备案。
2. 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3. 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仅能办理与落实就业单位有关事项,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四、户籍管理科个人业务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地点:综合服务大厅东厅18、19窗口
电话:010-62510190/625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