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学生”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三好学生”是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的重要学生奖励项目。
第二条 “三好学生”属荣誉称号,颁发给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三条 “三好学生”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国际学生、延期毕业学生、来校交流交换学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第四条 “三好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本科生授奖人数约为上条列明奖励对象基数的15%,研究生授奖人数为上条列明奖励对象基数的20%-25%。“三好学生”不发放奖金。
第五条 参评“三好学生”的学生除满足《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和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未欠缴学费;上一学年每学期均按要求及时进行学籍注册,无逾期注册行为;
(五)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上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不低于3.2,或排名位于本专业前40%;
(六) 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本科生在校期间已修体育课程平均学分绩达3.2及以上,或者最近一次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七)积极参加班团活动,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审程序如下:
(一) 学生处下发评审通知,明确各初评单位推荐限额;初评单位包括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学院,各学院初评推荐的名额不低于90%;
(二)各学院拟定提名推荐方案:提名推荐应注重发挥党支部、团支部、班级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研究生名额分配适当向全日制非定向学生倾斜;名额分配适当向高年级学生倾斜;为学校、学院建设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学院党委(总支)可以直接提名推荐,人数不超过推荐名额的10%;
(三) 初评单位限额推荐:各单位通过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鼓励各学院通过组织班级竞评会、学院竞评会等方式推荐人选,充分展示优秀学生风采。学院党委(总支)直接提名推荐的,须经学院党委(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的,须经部(处)务会审议通过;
(四)初评单位公示:各初评单位并通过网站、公告栏或新媒体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 学生处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审核,对拟授奖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经学生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审定后,确定获奖学生。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4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